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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高兴去买房,结果惹上租房纠纷,是怎么回事呢?
    开心地去买房,结果引起了租房纠纷,怎么回事?
        房东成了租客
       2009年6月,张女士在前浦购买了一套二手房,同意房东小何夫妇应在当年10月1日前交付房屋,并将三台空调、一台电视、一台冰箱等家具、家电及所有固定装修交给张女士。
       然而,在张女士付清房款后,小何和他的妻子未能按时搬走,因为搬走。
       无奈之下,张女士与小何夫妇签订了补充协议,约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按市场价计算租金,直至小何夫妇交房。
       今年2月底,小何和他的妻子终于搬走了空调、电视、冰箱和其他家具和家用电器。张女士拒绝接受这所房子。
        庭审 租期何时截止?
       今年5月,张女士将小何夫妇告上法庭。
       如何计算房屋租金是本案审理的焦点之一。小何和他的妻子认为租金应该计算到2月27日。张女士认为,小何和他的妻子在交房时搬走了家具,她有权拒绝接受房子,所以租金应该计算到所有家具搬回来的日期。
       思明区法院认为,双方建立了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,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合同,因此应确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将于2月27日终止。虽然小河和他的妻子一起搬走了家具和家用电器,但他们的违约行为不会导致房子不能使用,所以张女士应该及时接受房子。当然,家具和家用电器搬走后,肯定会导致房屋的使用价值下降,如相对减少租金,因此小河和他的妻子应该赔偿从2月28日到家具和家用电器交付之日减少的房屋租金。
       最近,思明区法院命令小河夫妇返还或赔偿同等价值的空调、电视、冰箱等家具电器,支付相应的租金和租金损失,并支付相应的水、电、物业管理费等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