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务院的部署,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,调整加工贸易限制政策,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        1.暂停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44号公告》)限制出口目录1853个海关编码商品,限制进口目录272个海关编码商品存款账户实转政策。A类和B类企业暂停银行存款台账实转,实行空转管理;C类企业仍实行100%实转管理。
        2.对44号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目录中的122种海关编码商品(见附件1)进行加工贸易,A类企业暂停银行存款台账实转,实行空转管理;B类企业实行50%实转;C类企业实行100%实转管理。
        三、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仍按44号公告实施空转管理。
        4.从加工贸易限制目录中删除家具(见附件2)。
        5.限制性商品加工贸易业务,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向海关申请备案,仍按照4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出口加工成品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,退还押金和利息。
        6、限制性商品管理措施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,如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。
        7.相关信息系统调整前,海关按手动操作办理。
        8.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,44号公告关于新企业和业务变更的有关规定暂停实施。本公告附件中列出的货物以海关货物编码为准。